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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布时间:2011年10月14日 点击数: 【字体: 收藏 打印文章

    我区拟组建四种应急救援队伍 


      
    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9月26日审议了自治区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办法草案。办法草案规定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,应当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、专业救援队伍、临时救援队伍、应急救援队伍等四种救援队伍。

  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、应急办主任依利·司马义说,近年来,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,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仍然存在薄弱环节,突发事件特别是社会安全事件时有发生,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,对应急准备和应急能力提出严峻挑战;全社会的危机意识不强、应急能力不足,应急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不充分;应急管理机构不健全;应急指挥平台不成体系,应急指挥手段还不完善。针对这些问题,在预防和应急准备方面,办法草案规定,应当组建以公安消防部门为依托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,以行业、系统为依托的专业救援队伍,以成年志愿者为主体的临时救援队伍,以矿山、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运、使用和处置单位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。

    在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方面,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和权限,采用多种语言文字向社会发布警报,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,避免或者减轻危害。

    关于应急处置与救援方面,为了增强处置突发事件的科学性、有效性和合法性,防止突发事件扩大、蔓延,草案规定了现场指挥长制度和现场指挥长处置职权、处置突发事件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、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要求、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措施和要求,以及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措施和要求等内容。
     

    作者: 来源:新疆政府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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